南京:劳动仲裁员的“八不准”


记者从南京市法制办获悉,《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员履行职务活动中“八不准”的规定》将于11月起正式实施。今后,凡违反规定者,将被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。

八种禁止行为是:酒后开庭;向当事人推荐律师或者建议当事人更换代理律师;下班后私下会见庭审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;干涉当事人依法申诉、提出调解、请求回避和提起司法诉讼的权利;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宴请和各种娱乐、旅游活动的邀请,接受现金、有价证券等。向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报销任何交通费用、通讯和其他费用以及借用车辆;披露当事人的隐私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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